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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2023-03-25 2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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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5 回复

专业分析: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请求外国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在向外国提出没收请求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外国对于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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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7年8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恪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当国内法及其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关于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第14条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包含和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公安部《规定》第3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6条均明确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和涉外刑事诉讼实践,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用中文制作有关诉讼文书。(3)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诉讼参与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4)公安司法机关在向外国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受送达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译本不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文本为准。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涉外刑事案件,其他涉外刑事案件若确定有犯罪事实并且在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则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报案,并由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并负责。立案后由起诉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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