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账户,不会导致企业状态为清算 法律查封银行账户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别人起诉且申请了财产保全,二是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5、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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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不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了,以下是非经营的状态: 1、企业当期已度在进行清算;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答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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