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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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已满16不满18周岁,或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严重暴力性犯罪、贩毒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以及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严重暴力性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且手段特别残忍或情节恶劣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比照所犯相应罪名的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判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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