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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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如下所示:根据合同性质不允许与的情形,主要指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步;债权让与会实质性改变债务人义务或者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得让与;不作为债权不能让步;当事人约定不能让步的情形;依法不得转让的。
不能转让股权的情形有股权已经质押,且质权人不同意转让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变更需要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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