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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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对其担保财产优先行使受偿权利。若债权人没有担保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或者在优先行使受偿权利后,债务人所欠金额未得到全额清偿,债权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接受补偿。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仍然需要进行偿还。公司在破产之后会由公司股东和相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以清算之后的公司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债权人要积极主地张自己的债权,公司会则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清偿债权。 破产公司需要按顺序以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补偿金;所欠的税费;普通的破产债权。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企业注销后,就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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