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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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规定为:女职工具有生育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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