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关系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这个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他是怎么样划分这个责任呢。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力,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收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执行,这时双方关系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他们的责任是怎么样处理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显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因为受到最低注册资本情形至公司未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则为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及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