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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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如果对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等申请行政复议。公民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意外侵犯了自己依法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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