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依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之间应当适用《劳动法》。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加班则应该计算加班工资。 依据详细条款如下: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超过上述时间则算加班。月度工作时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3天。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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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取补休或轮休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取补休或轮休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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