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生入户登记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母结婚证(需复印包括签发机关盖章页、内容页) 2、父母双方身份证(需复印包括地址页和内容页) 3、父母双方户口本(需复印,如果集体户口一定要拿出户主页,如果户籍证明,则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户口本的原因)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需复印)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先到户口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政策内生育一孩,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盖户口专用章)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必须注明小孩名字、出生日期,其父母姓名等内容,该小孩未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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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结婚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未婚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本人书写《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4、出生医学证明⑤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的,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证明、抚养权公证书(父母扶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如果是随父亲落户还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2、办理流程: 1、婚生子女: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向人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3、父母离异子女随有抚养权一方:其直接抚养人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4、政策外生育子女: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新生儿户口的办理,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新生儿落户所需的材料有: 1.《出生医学证明》。入户时需要提供正、副联,收缴副联,出生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果父母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书),非婚的则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属家庭户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及个人页;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及个人页;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则提供个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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