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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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收养评估可以从源头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者。由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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