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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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4.要求还款的权利。 有下列义务: 1.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确定期后的利率。 借款人的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违约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支付利息(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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