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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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屋贷款分配的方式:一方首付双方还贷,以首付人名义登记;双方首付双方还贷,以一方名义登记;双方或一方首付双方还贷,未取得产权证,一方抚养子女由其使用。取得证后可向另一方起诉。
夫妻离婚房屋贷款分配方式如下: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以首付人名义登记的,双方未约定的,属于支付首付的登记方,补偿婚后一起还贷的另一方;婚前双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归登记人名义,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应当根据一方需要抚养子女实际情况判决哪一方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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