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遇以下12种情况不避让的,扣分罚款 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 2.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罚款200元。 3.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罚款50元。 4.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罚款100元。 5.掉头时妨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罚款200元。 不按规定会车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 7.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8.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9.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10.车辆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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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给予拘留和罚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妨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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