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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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过户签协议应该这样写: 1、甲方向乙方转让汽车壹辆:发动机号为,底盘号为; 2、该车辆转让款为拾万千佰拾元。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3、上述款项付清后,该车辆产权视为完全转让给乙方所有,即转让已完成; 4、双方特别约定; 5、争议解决; 6、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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