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引渡,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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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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