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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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两个人在实行财产共同拥有的同时,依照规定,夫妻两人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割,但是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分配,有争议的部分,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是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是两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资、资金、或一些抽象财产。共同财产包含有: (1)工资、奖金; (2)共同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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