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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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财产离婚后界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用双方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 2、夫妻一方继承或是被赠与的房产;但是如果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3、虽然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房产;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是经过双方协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产需要办理加名手续; 5、在婚期内,夫妻双方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但是父母双方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离婚需要分割的,只能对共同财产属性的房产进行分割。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登记结婚之前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参与财产分割,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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