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 由于飞车抢夺除了造成财物损失以外,往往还具有导致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有时还会实际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与典型的抢夺只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况有所不同。故而,对于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以往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六条作了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意见和解释以取财手段是否有意危及人身利益为标准,将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分开来,坚持了两罪传统的区分方法,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在此界定之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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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为: (1)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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