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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协议管辖的条件有: (1)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即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中(如侵权纠纷),不能采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约定管辖,意思是第二审和再审程序均不存在协议管辖;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即不能口头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圃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只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中选择;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即当事人作出的选择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否则协议无效; (6)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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