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买社保,相关部门可强制划拨吗? 根据2013年1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针对关于不买社保的补缴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单位补缴之前没有缴纳的社保的,应当向当地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因社保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为自己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若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劳动者还可以以劳动监察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