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迁入户的条件及手续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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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的条件 除集体户口工作人员、福利院收养的儿童、监外执行人员以及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办理市内移仍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1、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2、因住房调整(包括合法购买、馈赠、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的),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3、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4、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但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有差错及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必须先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或派出所)核实更正后,方可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二)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所需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户口簿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婚迁的需提供《结婚证》; 2、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3、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属离婚、房屋变卖或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4、收养落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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