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车祸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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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汽车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全责方先用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维修费用,当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如果维修费用超出所购买的保额后,需由全责方承担。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上述保险公司赔偿后仍然不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剩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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