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一)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二)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三)委托鉴定单位书面要求中止鉴定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五)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进行鉴定。中止鉴定或者继续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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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情形,具体如下: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德;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拒绝补充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过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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