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起诉军人离婚管辖,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对于军人离婚案件均有管辖权。一、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1、主体问题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在军人离婚案件中,首先需满足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这一主体条件,才能进一步确定本案是否由军事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主体条件满足,军事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向军事法院起诉的权利。二、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在当事人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无权向军事法院起诉时,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在这里,非军人对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有区别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简单的说,有军衔的为非文职军人,无军衔的为文职军人。1、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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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法院起诉离婚有以下程序: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起诉离婚程序如下: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必须经过军内的调解程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到法院起诉。 2、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军队“视情进行调解”,“可商请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就可以办离婚。 3、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地方人员提出离婚的。不用军队调解,军队可以直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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