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行政拘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最严厉的处罚,也是唯一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的立法权限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拘留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及执行。所以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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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的,记6分,罚款200。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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