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针对法律对于抵押物权利的法律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律规定中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法律效力为:对债权人没有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权法已失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与债权人书面协议,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