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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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出资转让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2、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由股东以交付方式转让; 3、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1、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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