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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涉及工伤赔偿案件?

2022-04-21 0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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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1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劳动保障部门理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受伤后因遭遇医疗不当,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工伤的赔偿包括从劳动者受伤开始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已经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理赔或者单位的赔偿,原告再向医院主张的赔偿,实际上其主张的赔偿已经包含在工伤赔偿之中。如果原告得到工伤赔偿,又获得医院的赔偿,那么原告就是“好事两头占”了,即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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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等证据材料。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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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压电致人伤害的案件,其赔偿责任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 (1)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 高压电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 (2)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3)非高压电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会出现用户及电力运营部门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能,因为非高压电触电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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