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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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其职能是: 1、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3、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4、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9、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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