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和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非判决后就不可变更,随着子女岁数的增长,原先的抚养费数额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子女成长的需要,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抚养费数额不能僵持不变。一切要从有利于子支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父母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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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判决书的抚养费标准具体如下:一般需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根据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之一导致需要增加的数额,来确定支付标准。
《民法典》规定离婚子女领取抚养费标准可以按不抚养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若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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