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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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并且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行为的,算情节特别严重。
贷款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有: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隐瞒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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