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属于道德范畴,属于自愿的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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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
和女友亲热发生关系如果女友是自愿的那就不算强奸未遂,如果是违背了女友的意愿那就算是强奸未遂。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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