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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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国家公园主要整合交叉重叠或相邻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其相邻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设立。 原各类自然保护地标准规范办法结构模糊、内容重复、不相兼容和相互矛盾,降低了保护管理成效。应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形成架构完整、分类合理、层次清晰、容协调、开放发展的国家公园标准体系,摈弃原各类保护地标准规范办法交叉、矛盾、重复等弊病。同时,应按照构建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家公园与自然保区、自然公园的技术性区隔,突出国家公园的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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