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而且就因恋爱、同居分手本身而言,双方的恋爱、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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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当事人是不可以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但若对方造成了自身的损害,则其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金。《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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