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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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若该拆迁房屋系方的个人房产的,则拆迁补偿款也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则应当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房屋拆迁的补偿款。无法达成书面分割协议的,对于拆迁之前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其拆迁款不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其拆迁款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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