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 第六条 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 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 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 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90%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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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保障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是:金台、渭滨、陈仓及高新区保障标准为482元/月/人,9县为462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 3.低保在申请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
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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