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哪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amp;lt;0 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amp;lt;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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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 (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的以及财产损失需要责任主体赔偿。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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