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在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债权人成立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对方当事人催告后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合同解除。 根据破产法地5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解除与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是损害赔偿权依法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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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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