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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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相关法规: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十日,不同的情况起算时间不同: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相关法规: 1、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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