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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2020-10-06 09: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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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06 回复

专业分析:

2010年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己驾驶蒙F17565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4处时,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利宏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王某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己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己磊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李某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 李某女儿丁(身份证号15232420070830632×),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944.00元(3,618元*16年/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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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总责任限额提高到20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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