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是如何认定的?(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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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走私淫秽物品罪要件如下:犯罪对象是指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宣传色情的淫秽物品;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等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属于故意犯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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