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对安置房的执行有有关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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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有: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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