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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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肇事罪既遂法院会这样判:如果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武器装备的处罚规定是:破坏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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