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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营业执照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2023-08-29 1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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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29 回复

专业分析:

1.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作、颁发营业执照。 2.除登记注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3.企业必须悬挂执照。一营业执照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使公众区别企业是有照还是无照,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对于不按规定悬挂执照的,应予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注册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机关的公章。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应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擅自复印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5.企业遗失营业执照,必须登报申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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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如下: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通过手段隐瞒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六个月以上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2、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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