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中,房主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买家往往无处可查。在规避此类风险时,多数人依赖于公证。而实际上,公证只是将房屋的一些行使权力授予买家,而产权归属的性质并不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万一房东有债权债务纠纷,法院将该房产冻结,而买方即便是已经缴交房款,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无法证明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为尽可能避免买家出了钱拿不到房子的风险,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应该详细约定好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果碰到房主反悔不卖的情况,可以按照购房合同来处理。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明确付款的程序、具体违约的条款等。最关键的是,买家垫资帮房主还贷,一定要在银行柜台操作转账,银行转账签字由买方签字,银行转账回单买方保留,并且要确认这笔钱房主用来还款了(以防移作他用)。然后要求房主写收到垫资款的收据等。另外,买卖双方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时,房主应配合买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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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不履行义务,无论买方是否支付了房款,也不管卖方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都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卖方拒绝履行,买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订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当卖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可以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赔偿损失等。
发生类似情况后,买房人通常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买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首选承担责任方式就是继续履行。为了稳妥的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时应及时保全争议房屋,“逼其就范”,最终将房屋买到手,如果此过程造成买房人其他损失的,或者合同中还有违约责任条款的,买房人还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二种,依合同约定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卖房人损失的责任,这种适合买房人也不想继续买房或房屋已过户到第三人的名下,因为卖房人的违约,买房人顺水推舟,要求其承担责任,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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