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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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申请流程: 1、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当事人出院后,携带全部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和病例委托专门的残疾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携带本人的案件、诊断证明等材料,由鉴定人员现场鉴定; 3、伤残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鉴定机构将根据当事人的伤情,在一定期限内出具是否构成残疾和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 4、鉴定意见中将有三个时期和伤残程度,作为索赔金额的参考依据。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后,到服务机构领取申请结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必须要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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