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节”的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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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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