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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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个孩子的一般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 至于抚养费,如果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一般各自抚养各自的小孩,互不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抚养两个孩子的; 则另一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自己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处理。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也可以双方轮流抚养。 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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