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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有正常工资发放,不会额外支付生活费。如果是高伤残等级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给付补助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工伤前一样,用人单位会根据原工资待遇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工资,但是不会另外给付生活费。当职工被确定伤残等级之后,则由伤残待遇替代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若职工在工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需要负责给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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